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参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1.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j.gov.cn/)

2.扬州市邗江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313,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38号,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受理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4-87862129

2.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38号,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9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在传真件上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0514-87862129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参照江苏省办公厅制发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知(可登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知页面查阅)相关内容提出申请。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扬州市邗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自行查找。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具体承办邗江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邗江区邗江中路338号;邮政编码:225009;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14-87862129;电子邮箱:hjysqgk@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