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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23-06-28 16:29
  • 来源: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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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我区民办教育学校目前共34所,其中义务段学校1所,学前教育32所,职业学校1所,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区实施科教兴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随着2016年后我国生育率逐年下降,全国幼儿园2021年开始出现招生困难情况,今年更是集中爆发了新一轮民办幼儿园关停潮。教育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民办幼儿园相比上年就减少了1000余所。我区2020年幼儿园适龄入园生数达到顶峰,然后在园幼儿数以每年500人左右递减。至2022年秋学期,短短两年间我区学前教育在园生数已经减少1000人以上,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学生数会持续减少。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规范我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护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广泛听取意见,于20233-5月,在区政府办公室指导下,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座谈,走访相关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邗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

二、明确了接受财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对象

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我区教育局履行管理职责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的联合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如何监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一是监管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学费、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收入应当及时解缴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接受联合监管。

二是监管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形成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区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应将协议报区教育局审查。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三是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各民办学校和区教育局、以及学费专用账户开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保证“民办学校每学期开学收取的学费、保教费等应当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学期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本学期支出预算金额,每月初专用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月度支出预算金额”,同时对学费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支出实施监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风险管控。

四、明晰了我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监管职责

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该项工作由区教育局具体牵头负责;区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协调相关银行,配合做好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作;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面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切实做到齐抓共管,推动我区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明确了触发预警机制的处置措施

民办学校收费专用账户开设银行应配合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收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就有关风险问题向民办学校预警,并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区教育局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限期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对经调查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局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上报,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预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于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影响

《监管意见》实施前期,经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反馈本项工作为低风险,主要风险点和降低措施是:

1.对大额资金划定范围合理性的质疑,以及引发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1)大部分民办学校都是租赁的地产公司的房子进行教育活动,房租的合同额都比较大,合同基本都是长期合同,而且合同对支付期限有规定,如果报告不及时或者审核不及时,可能触碰预警机制,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可推行房租一次性报备的程序,也可以避免重复劳动。(2)学校的正常水电气的开销,如果按月支付也会产生不小的数额,可以和工资支出一起排除在资金额度之外,避免每个月都占用部分额度,产生频繁报备的现象。通过以上风险对策化解措施,认为对大额资金划定范围合理性的质疑引发的社会风险可能性调整为很小。

2.本《监督意见》实际执行后对民办学校决策、管理的影响引发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1)对于《监督意见》中提出的大额资金监管要求,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2)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监督意见》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或是出现发生的苗头后,各方力量和人员都能立即投入到位,各司其职,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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