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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10270144561648-2024-035 文件编号: 扬邗政办〔2024〕18号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2024-06-04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邗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邗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4

(此件公开发布)

邗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 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依据《邗江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全区统一运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

第三条 维修工作应遵循“注重时效、节约实用”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目标。

第四条 纳入区统一运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点(包括分散式装置)维修经费,区级承担70%,镇(街道、园区)级承担30%。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由属地负责,维修方法及资金筹集、拨付由项目属地自行决定。

二、维修范围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范围为水泵、风机(类似功能气泵)、搅拌机、压滤机、流量计、视频监控、电柜等设备,以及单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管道、护栏、设备房、公告牌等设施维修、更换及增加。区生态环境局应尽可能按批次组织维修,每年分批次向区政府报告维修计划和资金需求,获得批准后再行实施;如故障站点停止工作、影响居民排水,维修单位可先向属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汇报,上传、留存影像资料,紧急维修后再补充完善相关申请程序。

三、资金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项目所需资金列入“农村生活污水运维”工作预算,按上年度维修支出列入,如预算不足另行追加。

四、维修流程

1、申请:由运维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并填写《邗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申请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实地确认维修事宜,并签署乡镇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维修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3、审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核。

4、实施:审核通过后,由运维单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维修工作。

5、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区生态环境局共同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资金兑付

维修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审计单位每半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运维单位提交付费申请后,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审定价(区级承担70%)拨付,各属地按照应承担费用(30%)比例分别拨付。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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